后者强调大众知识运用和集体选择,并为规则提供正当性支持。
由于我国现行备案制度的设计初衷为形式监督,因此备而不查的现状完全可能导致授权立法监督的名存实亡。法律是沟通国家和社会、政治秩序和民间秩序、政策性规则和关系规则的桥梁和中介,(11)因此,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进程中,应当主要凭借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的合法性,以制度确认的方式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的转换提供符合民意的法律外壳,从而使经济等一整套秩序发生能动的转型。
(31)参见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如何认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谈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载《光明日报》2013年11月28日,第1版。由此,《立法法》的修改于2013年10月底正式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⑤相关法律修改案将于今年8月进行初次审议。第三种是综合运用有关的几个法律、行政法规,有针对性解决本地方特定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的确,相比较我国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立法程序的规则过于稀疏,有效表达的机制相对缺乏,充分交涉的程度相当低下,积极过滤的功能难以体现。其二,就立法交涉的程序机制而言,主要是为立法机关内部不同的审议组织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提供充分审议、民主表决的平台。
由此,《决定》将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作为其对立法方面提出的第三项具体的改革项目。(22)对于国务院行使授权立法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非授权所立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问题,《立法法》给出了越发模糊和自相矛盾的规定。由此可见,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大步伐,加快步伐。
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在行使公权力时,同样会产生滥权和腐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宪法既然在依法治国中有这么重要的地位,那么,我们应怎样坚持和实现依宪治国呢?笔者认为,要坚持和实现依宪治国,其主要途径和措施有五: 其一,不断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观念,特别是培养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的理念。
当然,宪法的稳定性也不是绝对的。将法治视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方式予以批判、毁弃。其三,提出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五项具体措施:依事权与职能配置执法力量。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法。教育反腐是个需要长时间方能见效的工程,对于已经腐败成性的官员来说,仅靠教育是不可能使其腐败行为自动收手的。权责法定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职权法定意味着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政府不能越过法定边界行事,越过了就不仅其行为无效,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横向关系上,要协调好各部门的相互关系,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以减少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发挥政府的整体效用。
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职责法定意味着确定政府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项,政府不做或不用心做好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同样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没有这些形式,宪治、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改革开放以后,法制逐渐恢复,1999年法治入宪,之后,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从而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中国共产党不是产生和存在于真空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亦并非天使。《决定》确定的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标准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笔者认为,关于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论断,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其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行使一定国家公权力。我们不能设想以人治方式去推动这样的改革。公正也有程序性要素,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相对人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申辩,政府官员与所实施的相应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等等。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是《决定》为法治政府确定的六项标准。
其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执政党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
怎么推进改革?是以人治的方式还是法治的方式推进改革?显然只能选择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改革。不适用只会损害宪法的权威,不利于宪法的实施。
因为宪法不是一般的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规定的是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事项,调整的是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政治文明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和执政始终追求的目标。没有法治,党内民主同样不可能实现。注释: [1]笔者曾应多家媒体之约,解读四中全会《决定》各不同方面的内容。
而在我们忽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的历史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党群关系就恶化,社会就出现乱象,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受到窒息。其三,中国共产党是不断推进国家改革开放,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的党。
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当下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制度难以有效运作。
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我们脱离法治而以人治方式去进行改革,那样改革的结果只能是领导者的恣意妄为,滥用权力,为领导者建造政绩工程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主要原因是地方当局的干预。没有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从而,关于党的领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也就非常清楚明了了。今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即不应再允许这样做。
党行使宏观的执政权力和相关的国家公权力,在今天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关于党的领导对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过去我们党的历史文献,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文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已经论述和阐释得极为深刻和极为明确的了。
其四,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权力不加制约必然滥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种千古不易的规律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不能逃避和超越。
《决定》确定的法治政府的上述标准和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上述措施与2004年《纲要》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相比,有下述五个方面的重要发展、创新。什么是依宪治国?为什么说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怎样坚持依宪治国?这是我们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执行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任务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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